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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都吉春与黄立波买卖合同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吉春,黄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都吉春,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黄立波,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都吉春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黄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立波暂无履行能力,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