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沃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盛德鞋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沃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24号申请人高密市沃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东。被申请人山东盛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连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高民保字第3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山东盛德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盛德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盛德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