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柏与周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周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林柏。被告:周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柏诉被告周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柏以与被告周体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林柏负担。审判员 黄豪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铸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