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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柏与周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周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林柏。被告:周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柏诉被告周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柏以与被告周体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林柏负担。审判员  黄豪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铸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