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强与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红,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1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749758545378)。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749758545378)存款人民币721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卓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