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晓彬与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彬,刘海涛,赵晓彬,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89号原告:赵晓彬,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徐敏。被告:刘海涛,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彬诉被告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彬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赵晓彬负担。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