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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闫秀学与张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秀学,张修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144号申请人闫秀学。被申请人张修林。申请人闫秀学与被申请人张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修林鲁G×××××号、鲁G×××××号半挂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修林鲁G×××××号、鲁G×××××号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