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08号梁润娇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润娇,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梁润娇,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74年5月31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号2座505。原告梁润娇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6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的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在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机务段(下称三水机务段)工作,有工资收入,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号2座505房产一间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所在工作单位三水机务段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水机务段每月从被执行人的工资款中扣留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满6575元止。同时,三水机务段也明确表示协助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的应收工资款中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该处理方法。本院认为,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同意三水机务段每月从被执行人的应收工资款中扣留50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欠款。因此,本案已经符合结案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景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