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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仲裁字第0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与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仲裁字第00001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农林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清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迎宾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姚丰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园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希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简称:滏阳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仲裁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安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09)邯仲裁字第059号裁决,滏阳实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滏阳实业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滏阳实业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邯仲裁字第059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