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青松诉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松,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796号原告赵青松。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晓鸿,职务不详。原告赵青松诉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0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