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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赵全义与冯光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全义,冯光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全义,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光伟,男,汉族,1981年3月8日生。上诉人赵全义因与被上诉人冯光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全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全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全义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全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华审 判 员  王红飞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