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池万银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第四村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万银,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第四村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池万银,男。委托代理人彭佳蕙,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法定代表人张德,村委会主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第四村民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第四村民组代表人魏国柱,组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万银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第四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万银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万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池万银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