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佗彦启与何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佗彦启,何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佗彦启,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孙雅荣,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何立功,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佗彦启诉被告何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佗彦启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立功给付借款及利息、受理费7058元,合计1042058元。执行费12820元由被执行人何立功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款全部付清,此协议双方自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