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吕祖本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吕祖本)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祖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祖本,中共党员,原系全椒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祖本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祖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吕祖本在担任全椒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或者购物卡,共计价值39.2万元。具体实事如下:1、2008年,全椒县福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全椒县福联世纪花园项目工程。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了在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等方面取得被告人吕祖本的关照,五次至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2、2007年左右,天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全椒县河畔人家商住楼工程。因该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超容积率,全椒县建设局验收时未予通过,后在吕祖本的帮忙和关照下,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天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为了表示感谢,至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3、2009年,刘某某通过挂靠全椒县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全椒县襄河镇南二路、南三路等道路及管网工程。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吕祖本在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至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刘某某为继续得到吕祖本的关照,分别送给吕祖本2万元、3万元现金。4、2009年以来,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陆续开发建设了全椒县襄河镇襄东花园、汪塘安置房BT工程、华泰汇景等工程项目,席某某为两公司董事长。2011年底的一天,席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吕祖本在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审查和审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上的关照,送给吕祖本5万元现金。5、2011年8月份左右,全椒县城乡建设局对全椒县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全椒县盛大装饰城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变更了广场规划。全椒县城乡建设局要求该公司整改,并责令该公司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2011年底,该公司董事长万某某为退还保证金,至被告人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吕祖本2000元购物卡。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万某某又至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6、2010年底,全椒乐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全椒县唐宁公馆项目工程。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该公司董事长苏某某为了在工程规划审批、质量管理等方面取得被告人吕祖本的关照,三次至吕祖本办公室,均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吕祖本2000元购物卡,共计6000元。7、2011年,白某某通过挂靠其它公司承建全椒县儒林安置房建筑施工项目。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白某某为了在工程质量管理、验收等方面取得被告人吕祖本的关照,至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8、2006年,马某某承建全椒县南岳路道路工程。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为了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取得被告人吕祖本的关照,至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9、2010年,安徽坤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全椒县盛世豪庭工程项目。2011年、2012年春节前,该公司执行董事施某某为了在建设规划审批、质量管理等方面取得被告人吕祖本的关照,两次至吕祖本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卡,共计2000元。10、2010年9月份,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中标全椒县城东花园安置房工程。2011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前,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吕祖本在工程审批、检查和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两次送给吕祖本4000元现金,共计8000元。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分别送给吕祖本4000元、2000元、4000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11、自2011年,滁州锦绣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先后中标全椒火车站站前路延伸路段、城南路网等绿化工程。2011年和2012年,该公司总经理周某某为了在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取得被告人吕祖本的关照,两次送给吕祖本2万元现金,共计4万元。另外,2013年春节前,周某某以拜年名义送给吕祖本2000元购物卡。12、2011年,被告人吕祖本兼任全椒县襄河镇城南、城东安置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吕祖本利用职务之便,使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松立”牌电力产品被确定为两工程的供应材料。2012年上半年和2012年底,该公司董事长徐某某为了对吕祖本表示感谢,分别送给吕祖本5万元、3万元现金,共计8万元。13、2011年5月,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承建全椒县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工程,被告人吕祖本兼任该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浙江海天建设集团项目部总经理吴某某为了在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取得吕祖本的关照,在全椒县市政餐厅,送给吕祖本5万元现金。14、2009年至2012年,原全椒县建筑设计院院长伍某某、全椒县路灯管理所所长张某某、园林绿化所所长王某乙、原国土局开发公司经理应某某,为取得被告人吕祖本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关照,共计送给吕祖本1.8万元购物卡,其中伍某某1万元、张某某4000元、王某乙2000元、应某某2000元。另查明:中共全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吕祖本调查过程中,吕祖本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违纪问题,后全椒县纪委将吕祖本主动交代的涉及受贿犯罪的线索移送全椒县人民检察依法处理。被告人吕祖本在全椒县监察局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祖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户籍证明、中共全椒县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文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施工合同、验收报告、会议纪要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席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祖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祖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全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吕祖本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违纪问题,后全椒县纪委将被告人吕祖本主动交代的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以自首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祖本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祖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吕祖本违法所得39.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卫民代理审判员 朱明星人民陪审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