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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启顺与薛其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顺,薛其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10号原告:孙启顺。委托代理人:徐素彬,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其政。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顺与被告薛其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启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启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启顺负担。审 判 长  弭 强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