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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缪四银、缪丽华与徐松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四银,缪丽华,徐松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缪四银,农民。原告缪丽华,农民。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松林,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淄博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四银、缪丽华与被告徐松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四银、缪丽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四银、缪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四银、缪丽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