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世贸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程江洋、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112号原告:世贸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有享。委托代理人:叶美秋,系原告业务经理。被告:程江洋。被告:XX英。原告世贸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程江洋、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9日,原告世贸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世贸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贸���江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世贸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许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