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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龙正强,杨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强,杨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正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健,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正强、杨健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正强、杨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龙正强、杨健经预谋后,由杨健电话联系被害人杨某,约定让杨某帮其信用卡还款并支付手续费给杨某。同日14时许,在重庆市某区一中国工商银行门口,被告人杨健将龙正强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交给杨某,让杨某用该卡在POS机上刷卡收取了325元手续费,以此获取了杨某的信任,随后,杨某用手机从自己银行卡账户转款7000元至上述龙正强的信用卡帮其还款。龙正强在收到转账短信后,立即将该卡挂失并将赃款取出,后二被告人分赃。2、2014年10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龙正强、杨健以上述相同方式在重庆市某区某重百大楼,被告人杨健将龙正强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交给宋某某用POS机先刷卡收取130元手续费,以此获取宋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帮龙正强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1765508285374)还款20000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龙正强、杨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正强的信用卡中追回赃款13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正强、杨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8)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283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杨某、宋某某陈述材料、证人杨丙七证词、被告人龙正强、杨健供述材料、到案经过、指认案发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正强、杨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65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龙正强、杨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正强、杨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正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杨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三、责令被告人龙正强、杨健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六百七十五元,退赔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八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永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