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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101、2105、2106、2107、2108-1单元及22层。负责人:朱予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路政收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彩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1幢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王彩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彩军。被申请人:王雷。申请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8,PRC452-295、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9,PRC452-296号富士涂布机两台与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11,PR452-703,704、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21,PR452-705,706的富士双色金属印刷机两台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8,PRC452-295、规格型号PRIMEX-C452号,机身编号PRF452-719,PRC452-296号富士涂布机两台与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11,PR452-703,704、规格型号PRIMEX-P452,机身编号PRF452-721,PR452-705,706的富士双色金属印刷机两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蒋登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满会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