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颖与被告李川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颖,马涵予,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孙颖,女,汉族,1993年4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马涵予,男,回族,2011年9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理人孙颖,女,汉族,1993年4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川,男,汉族,1991年4年2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青(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商梁民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李川所有的豫NYH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同时查封了孙志刚所有用于担保的,车牌号码为豫NAA9**号轿车一辆。现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完毕,且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李川豫NYH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孙志刚所有用于担保的豫NAA9**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