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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宝卡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史翠英,史杰,张婧,李丹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代表人:张清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晶,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阳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宝卡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翠英。被执行人:史杰。被执行人:张婧。被执行人:李丹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万达商业广场102号1-82、2-82商业用房地产、位于绍兴柯桥万达广场8幢115室、116室、121室、122室、123室商业用房地产、被执行人史翠英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万达商业广场108号1-79、2-79商业用房地产、位于绍兴柯桥万达广场8幢114室商业用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万达商业广场102号1-82、2-82商业用房地产(含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0506100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史翠英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万达商业广场108号1-79、2-79商业用房地产(含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0506105号];三、拍卖被执行人史翠英名下位于绍兴柯桥万达广场8幢114室商业用房地产(含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12-33-0-358)第85961号]、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柯桥万达广场8幢115室、116室商业用房地产(含装修)[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12-33-0-358)第85962号、绍兴县国用(12-33-0-358)第85963号];四、拍卖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柯桥万达广场8幢121室、122室、123室商业用房地产(含装修)[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12-33-0-358)第85962号、绍兴县国用(12-33-0-358)第85966号、绍兴县国用(12-33-0-358)第8596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