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自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自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58号罪犯梁自成,陕西省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做出(2008)保刑初字第1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自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曹玉领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做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自成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自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