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向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57号原告王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向某,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 娜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