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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向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57号原告王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向某,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 娜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