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春耕与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耕,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卫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异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耕,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刘乐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刘武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乡。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乡。第三人卫毅,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执行(2015)老民执第176号张春耕申请执行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卫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2份。经审查,原申请执行人张春耕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8日将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卫毅,并于2015年5月19日通知了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卫毅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故卫毅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卫毅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卫宏战审 判 员 党彤彬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延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