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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物价款及利息20375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78元、保全费162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0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60元(自2015年5月6日至5月30日,以后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13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