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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施珊、吴某某与吴祖义、吴业能、吴其海、吴祖玉、吴祖江、吴业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珊,吴某某,吴祖义,吴业能,吴其海,吴祖玉,吴祖江,吴业忠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99号原告:施珊,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某某,男,201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施珊(吴泓睿之母),女,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祖义,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业能,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其海,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祖玉,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祖江,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业忠,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施珊、吴泓睿诉被告吴祖义、吴业能、吴其海、吴祖玉、吴祖江、吴业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珊、吴泓睿撤回对被告吴祖义、吴业能、吴其海、吴祖玉、吴祖江、吴业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施珊、吴泓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菲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