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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正帅与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张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帅,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马正帅,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田阜乡段家村*组村民,住该村**号,身份证号:6104811970********。被告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白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陕西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惠民路惠民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号:6104041960********。原告马正帅与被告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张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正帅、被告天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被告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原告承接被告天诚公司将其位于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九、十楼的办公室装修活。2013年11月完工后,被告与原告结算陆续付款,至今仍欠原告人民币50000元装修费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室内装修费50000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被告天诚公司辩称:天诚公司装修的九、十层由原告承包屋顶及榻榻米装修。工程结算价款为30万元,之前已领工程款20万元,遂与其约定春节前再付5万元,春节后再付剩余5万元。但是春节后,由于原告粗制滥造。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都出现了,房屋及卫生间屋顶均有大面积开裂,所做的榻榻米的部分高低不平,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原告重做,但原告置之不理。无奈,被告只能拒付剩余工程款,由于原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被告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合法的。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张斌辩称:原告确实承接了天诚公司的装修工作,确实欠了5万元的工程款没有付清。2014年春节后,原告两次到公司要钱,公司经理要原告等一等由于资金紧张,再后来我就不在公司干了。关于质量问题,确实很突出。当时说是要40万元,由于质量问题,最后谈到了10万元。原告当庭提举付款协议书一份作为证据,证明工程款总计40万元,由于质量问题减掉10万元,天诚公司已付25万元,还欠原告5万元。被告天诚公司质证认为,不是原件,对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张斌质证认为,条子是被告张斌写的,条子写30万元的原因,以30万元为基础,但是实际给原告10万元,这事儿就一笔勾销。原告申请证人李智宏、赵军出庭作证,证明签付款协议的过程。证人李智宏到庭陈述:马正帅欠我的工费没有付,2014年1月26日我与马正帅到天诚公司要钱,要了四天,当时说给10万元一次结清,是与天诚公司的人谈的,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但是当时并没有给钱。2014年1月28日谈好了,但是钱却拖到29日的下午5、6点才给了5万元。证人赵军到庭陈述:2013年时我给马正帅做活,给天诚公司干活,干活完了后,快过年了,马正帅还没有给我工资。腊月29时去要钱,公司已经付了20万元。当时老马算了40万元的工程款,我和老马以及老马的媳妇还有王强,王强是天诚公司老板的亲戚去要钱,当时要钱的时候是王强和老马在谈,王强说因为质量问题扣10万元,谈拢后给了5万元,剩下的钱说年后给,打了个条子,具体什么时间给并没有说。被告天诚公司质证认为,有异议,因为是给马正帅干活的,所以真实性不予认可。两证言前后矛盾。被告张斌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被告天诚公司当庭提举照片38张作为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原告质证认为,质量问题与原告无关。被告张斌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被告天诚公司申请证人王强出庭作证,证明欠的工程款还是和质量有关系。证人王强到庭陈述:我受王总的委托在天诚公司负责后勤装修方面的工作,我去的时候工程已经进展了一大半了,吊顶和木工活已经做了一半,木工活是马正帅做的。当时马正帅先报了个价格将近40万元,我们觉得马正帅报的价格有点儿高,因为工程有质量问题,后来协商到10万,然后就给了5万元,剩下的钱说是过完年以后再给,但是过完年以后工程又出现了问题,所以欠款到现在一直没有付。原告质证认为,证人说的是事实。被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被告张斌书写的付款协议书结合证人李智宏、赵军、王强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要证明的事实。对被告所提举的照片,可以说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合议庭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马正帅被告天诚公司的九、十楼屋顶及榻榻米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马正帅工程报价为40万元,被告天诚公司支付了装修费20万元。2014年1月29日,原告马正帅到被告天诚公司催要剩余欠款20万元,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天诚公司委托王强与原告马正帅协商,双方同意将剩余20万元装修费减至10万元,并由时任天诚公司后勤管理中心主任的被告张斌出具了九、十楼木工装修工程付款协议书,内容为“本公司委托马正帅承接我公司九、十楼木工装修工程,工程装修费共计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已支付20万元,剩余100000(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分两次付款。2014年春节前支付50000元,2014年春节后支付50000元。此协议于2014年1月29日生效,立字为据。承包人马正帅公司代表张斌”。此后,被告天诚公司支付给原告马正帅装修费50000元。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支付。原告马正帅承包被告的装修工程,双方就剩余装修费的支付已达成协议,被告即应按照协议的内容支付装修费。被告天诚公司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拒绝支付剩余5万元,因在付款协议书形成前,原、被告已就工程的质量问题协商一致同意扣减10万元装修费,因此被告不应再次因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剩余装修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天诚公司支付5万元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斌书写付款协议书的行为系其在天诚公司的职务行为,欠款不应由其个人支付,对原告马正帅要求被告张斌支付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正帅支付装修费人民币5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马正帅对被告张斌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思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