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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黎黎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黎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张黎黎。委托代理人倪相芹。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88号A39B幢。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公司董事长。张黎黎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欠张黎黎含税租金6103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1506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25970元。案件受理费4246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由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黎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国际商城C1号仓库(坐落于楚州区经二路西侧)已被多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国际商城C1号仓库外,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