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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敬才与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才,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敬才,男,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文瑶。原告王敬才诉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与集安大地参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敬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