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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春河与洪素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河,洪素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08号原告吴春河。被告洪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河与被告洪素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春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