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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朋、崔兰云、史小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景朋,崔兰云,史小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海帅,该公司桃花寺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景朋。被执行人崔兰云。被执行人史小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朋、崔兰云、史小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商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