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湖小区。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被告杨某甲其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吴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加之被告常打骂原告,对家庭不尽责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我们的婚姻经过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但我没有打骂原告。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和被告打工的钱都由原告保管和支配;婚生女杨某乙一直由被告及爷爷、奶奶照顾并支付教育费。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及结婚登记时间。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3、固镇县王庄镇钓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内容不真实,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户口本,用以证明婚生女杨某乙的身份信息。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3、蚌埠市淮上区杨湖幼儿园证明,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湖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婚生女杨某乙就读于杨湖幼儿园,学费一直由父亲杨某甲承担,由爷爷、奶奶接送,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原告认为幼儿园及村委会的证明不真实,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4、生育证,用以证明原告系再婚,在与被告结婚之前已生育两个孩子第一个女儿出生于1994年6月,杨某乙出生于2011年11月。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计生部门同意原、被告再生育。原告与其前夫生育子女与本案某,子女是随前夫生活的且均已成年,因此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5、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存款客户回单,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由原告保管并支配。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6、证人周某出庭证言,证明目的同证据3。原告对该证据的内容不完全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