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素梅与被上诉人陈克义、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梅,陈克义,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梅,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德威,沈阳市东陵区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义,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祖继昌,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塔南街。法定代表人:王铁兵,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菊,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素梅因与被上诉人陈克义、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素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素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素梅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72元,减半收取4236元,由上诉人张素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鑫桐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