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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谭寅法与杭州萧山新江净水剂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寅法,杭州萧山新江净水剂经营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70号原告谭寅法。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萧山新江净水剂经营部,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谭家埭社区。负责人祝明儿。委托代理人谢曙峰,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寅法诉被告杭州萧山新江净水剂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谭寅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江净水剂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寅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谭寅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