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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诉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政物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41号申请人连云港华政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C2802室。法定代表人杜浩东,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六路。法定代表人张旭,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连云区预付款予以冻结;三、对王延华所有的位于连云区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