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五执补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史修云与张施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修云,张施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史修云,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施领,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史修云申请执行张施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09)五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09)五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