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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嘉祥宏祥牧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祥宏祥牧业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祥宏祥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贾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贾某乙。上诉人嘉祥宏祥牧业有限公司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