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贺丁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丁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斌。委托代理人周晓中,男。委托代理人刘蝉,女。被告贺丁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丁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贺丁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后收取360元,由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