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继红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继红,解大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范继红,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解大勇,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侯文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继红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继红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上诉人解大勇的委托代理人侯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88元免收,返还给上诉人范继红。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