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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戴庆兰与何秀芳、崔建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兰,何秀芳,崔建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44号原告:戴庆兰。被告:何秀芳。被告:崔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戴庆兰诉被告何秀芳、崔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何秀芳、崔建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已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龙华村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审查,二被告均已离开原户籍地居住,二被告已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龙华村居住满一年,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秀芳、崔建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