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秋林世纪广场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秋林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秋林世纪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4栋。法定代表人赵如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阳,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兴儒,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秋林世纪广场有限公司(简称秋林世纪)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秋林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南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秋林集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时,秋林集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1)哈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裁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南民申字第1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南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秋林世纪、秋林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秋林世纪的委托代理人陈阳、上诉人秋林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迟兴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李庆军审判员 郎晓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