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跃进与怀集县家美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梁黎冰、邓小静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进,梁黎冰,怀集县家美物业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黄跃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梁黎冰,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怀集县家美物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登云路,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梁黎冰。申请执行人黄跃进与被执行人梁黎冰、怀集县家美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梁黎冰、怀集县家美物业保洁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45元、执行费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黎冰、怀集县家美物业保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依法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及房地产进行冻结(查封),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依法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及房地产进行冻结(查封),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