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慕泽亮与王百顺、冯超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泽亮,王百顺,冯超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慕泽亮,男,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百顺,男,汉族,199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冯超容,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写字楼612室、60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104269-0。负责人:阳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泽亮诉被告王百顺、被告冯超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泽亮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泽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慕泽亮负担。审判员  袁红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