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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宝与张美、宋宝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张美,宋宝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号原告徐宝,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乡曹碾沟行政村小南营村4号。被告张美,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乡王家湾村。被告宋宝彦,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公会镇大考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与被告张美、宋宝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