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宝与张美、宋宝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张美,宋宝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号原告徐宝,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乡曹碾沟行政村小南营村4号。被告张美,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乡王家湾村。被告宋宝彦,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公会镇大考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与被告张美、宋宝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