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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立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立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建平,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林建平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建平上诉称,原审裁定对丰收村1998年重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不是立案审查范围,该事实尚未确定,上诉人对争议土地缴纳村提留、乡统筹款至2001年,是对村委会2000年违法收回土地提出诉讼主张,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行政判决书不是本案的定性依据;原审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爱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建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与陈玉山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2.5亩、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林建平诉请所主张的事由是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在2000年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强行收回另给他人经营违法,其诉请事由并未提及对1998年二轮土地调整有异议,因此,原审认定林建平对国家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有异议无事实依据,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林建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