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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陶文锋与次旦扎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锋,次旦扎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陶文锋,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韩冬,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锡彬,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次旦扎西,男,藏族,1952年4月27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文锋与被告次旦扎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文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文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陶文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11800元,减半收取15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900元,由原告陶文锋负担。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文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