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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昌东与蒋湖英、董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昌东,蒋湖英,董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董昌东。被告蒋湖英。被告董睿。法定代理人蒋湖英(系被告董睿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昌东诉被告蒋湖英、董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昌东在立案时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又未能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