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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肇庆亚洲铝业厂有限公司与北京禾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科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民,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和天嘉诚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4号楼1502室。法定代表人李旻洋。申请人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和天嘉诚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粤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和天嘉诚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xx银行xx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6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6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和天嘉诚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xx银行xx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