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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靳×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网店店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上诉人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靳×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元,由靳×负担一千八百元(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一千七百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刘×负担一千八百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