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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西汉诉被告杨昌浩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汉,杨昌浩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杨西汉,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浩,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汉诉被告杨昌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昌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西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原告杨西汉负担。审 判 长  谢克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邹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