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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赫xx诉贺x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贺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赫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贺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50.00元。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丽